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21〕230号)和《丽江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的通知》(丽财农〔2022〕7号)文件精神,分配我县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60万元,其中,强制免疫、监测与监管58万元,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2万元。
一、项目实施单位
动物防疫监管子项目实施单位为华坪县农业农村局;动物检疫监管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子项目实施单位为华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强制免疫与疫病监测子项目实施单位为华坪县畜牧兽医站。
二、项目编制依据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农牧〔2018〕8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云农办牧〔2022〕12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9号)等文件精神,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适用范围是:用于动物防疫监管、动物检疫监管、动物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补助、采购上级配发不足强制免疫疫苗,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及动物防疫人员保险及防护等支出。
三、项目建设目标
全面完成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蓝耳病五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任务,平均应免动物免疫密度达90%以上,平均免疫抗体群体合格率在70%以上;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并发放补助,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造成污染环境事件发生,不断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强化动物检疫监管,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经费统筹使用率达100%;服务对象对项目满意度达90%以上。通过该项目的实施,确保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平稳,促进畜牧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四、服务对象
以全县8个乡(镇)畜禽养殖户为服务对象,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和养殖场户防疫监管、做好突发动物疫病的扑灭、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管理
(一)资金使用范围
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共60万元,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农牧〔2018〕84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9号)等文件要求,资金使用范围为:
1.动物防疫监管子项目指导性任务为3万元,拨付县农业农村局。用于开展和动物防疫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支出。
2.动物检疫监管子项目指导性任务为5万元,拨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用于开展和动物检疫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支出。
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指导性任务为2万元,拨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用于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助费用。
4.强制免疫与监测子项目指导性任务为50万元,拨付县畜牧兽医站。
(1)对强制免疫计划安排的上级配发疫苗数量不足、品种不全,按照全县春秋两防的实际存栏及储备要求进行补充采购;
(2)购置防疫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
(3)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治疗药品费及免疫反应死亡补偿费;
(4)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补助;
(5)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补助;
(6)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扑灭处置等工作所需的补助和工作经费。
由于各项支出的不确定性,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各项支出不作预先分类计划,可在项目支出范围内调节使用。
(二)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9号)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紧扣项目建设目标,加强项目建设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实行报账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六、监督渠道:举报电话:0888-6121718,地址:华坪县中心镇良安巷8号。
华坪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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