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和《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3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2022年上半年,制定我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并建成1个具有指导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底,初步形成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县建成不少于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达到60%以上;到2025年底,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合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哺乳条件等方式和措施落实哺乳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和志愿者队伍,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公益讲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切实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车站、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4.强化规划和建设。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套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以及服务和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鼓励通过免费提供和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居民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6.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支持力度,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免费提供场地、减免场地租金、分担人工成本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推动现有幼儿园开设托班,逐步招收3岁以下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新建的幼儿园应设置1个以上托幼班,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享受学前教育同等政策。鼓励幼儿园与托育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转型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探索完善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制定土地支持、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大力支持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法人、自然人,依法兴办符合规范和标准,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各类有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0.规范登记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分类做好注册登记工作,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县委编办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县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县教育局应当及时将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情况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对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一证(照)多址条件的,实行经营场所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各行业相关标准,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管理规范和安全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严防食源性疾病发生。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行业准入、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质量评价、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属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依法把违法违规者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县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服务收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性托育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队伍建设。职业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政支持。县级财政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纳入财政预算,补贴经费主要用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年度运营补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评先选优奖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等级评定和普惠性机构认证专家补贴,育儿专家和志愿者补贴,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人才队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在全县建设具有指导功能示范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定,被评为有指导功能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县级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华坪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建立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统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细化工作措施,单独或者联合出台配套制度规定,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华坪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
分工及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华坪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部门职责分工及联席会议制度
为统筹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重点工作,落实重点任务。督促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和整体发展,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中队等17个部门组成,县卫生健康局为牵头部门。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
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
罗平波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
胡邦红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动办专职副主任)
文艳萍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凌仁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云昌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 波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赵冬梅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碧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罗 宇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胡红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人防办主任
马旭东 县文旅局副局长
徐云华 县税务局副局长
林礼果 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员
何跃琼 县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朱 娅 县总工会副主席
余光艳 团县委副书记
胡明娟 县妇联副主席
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由罗平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发生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联席会议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指导,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负责做好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做好照护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并及时完成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托育机构饮食安全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日常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投诉举报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补贴、免费提供场地、减免场地租金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负责推进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逐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协助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保教业务的指导、咨询。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依职权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登记信息推送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资金支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县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协同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局,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增进了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工作,提升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