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坪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保障公务出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0 16:29 字体:【

                      华坪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保障公务出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共华坪县委办公室 华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坪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华坪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深入规范我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管理,解决基层公务出行难题,缓解公务出行用车压力,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华坪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县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分时租赁”车辆,是指由华坪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导,华坪县新能源汽车定点租赁公司在各乡(镇)或部门设立租赁点联合开展市场化运营,由车辆使用单位认定有资质驾驶人员临时驾驶,用于保障华坪县乡(镇)公务出行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有别于社会化一般租赁车辆,条件成熟时覆盖县集中办公区域。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有资质的临时驾驶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在编在职有机动车驾驶证资质的工作人员,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C2证以上,原则上驾龄应在3年以上且无不良驾驶和重大安全事故记录的人员;
(二)正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除外。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派车员,是指负责审批符合使用“分时租赁”车辆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是乡(镇)或部门办公室负责人。新能源“分时租赁”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后使用,无特殊或紧急情况严禁出现无任务出行或先使用后审批等情况。
第六条  车辆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车辆办理足额的交通强制险(含车船税)、车辆损失险、座位险、乘位险、乘员意外险、不计免赔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车上人员险(不低于5×10万元)。
华坪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全县各级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或相关部门有效推进公务出行“分时租赁”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进一步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切实打通公务交通保障“最后一公里”。
各用车单位负责“分时租赁”车辆的日常管理使用,并明确本单位“分时租赁”车辆使用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分时租赁”台账。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作为保障公务出行的一种补充方式,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本单位定向化保障用车,当定向化保障用车不能满足需要时,才可按照规定使用“分时租赁”车辆。“分时租赁”应本着“公私分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严禁租赁车辆私用,严禁将租赁车辆交付不符合本规定的人员使用,严格执行“一事一租、一租一还、一还一结”使用原则,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A借B还,B借C还,C借N还。
第八条 分时租赁车辆的使用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单位定向化保障用车和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不足时,因重要、紧急、超出享受公务用车保障范围开展的公务活动,临时驾驶员在出行APP上提交“分时租赁”车辆用车申请,须注明用车事由;
(二)派车员审批同意后,临时驾驶员到指定地点取车,在出行APP中点击任务“开始”,“分时租赁”车辆开始计费;
(三)临时驾驶人员将“分时租赁”车辆停放至取车地点,在出行APP中点击“结束”,“分时租赁”车辆停止计费,任务结束。
第九条  使用“分时租赁”新能源车辆产生的费用通过出行APP按月统一计算汇总,并经用车单位复核后,由用车单位向车辆租赁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条  “分时租赁”车辆使用期间保洁工作由用车单位负责。派车员应当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分时租赁”车辆状况,及时充电、洗车等;对车辆检查出问题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与车辆租赁公司联系维修维护或更换车辆。
第十一条  “分时租赁”车辆的保养、维修由车辆租赁公司负责。到达保养里程或者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时,由用车单位负责联系车辆租赁公司,车辆租赁公司审核确认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保养、维修。
第十二条  驾驶“分时租赁”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出现行车违法的,由临时驾驶员自行负责;出现事故的,按保险先行赔付;保险拒赔或赔付后仍不足的,按照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故障原因由车辆租赁公司负责,驾驶原因由使用单位(临时驾驶员)承担,使用单位承担后保留向临时驾驶员追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作为基层公务出行交通保障社会化的必要补充,租赁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办法,不得在保障区范围内违规用车,不得长期包租,不得固定或相对固定给领导或部门使用。
第十四条  涉及“分时租赁”车辆保险、事故、维修、争议和8小时以外“分时租赁”车辆使用等有关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用车单位与定点租赁公司以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