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的通告
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草原划定
成果的通告
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启用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的通知》,全县划定基本草原总面积10974.92亩,划定基本草原储备区总面积1200.19亩。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及结果
(一)中心镇:划定基本草原1933.27亩,基本草原储备区98.84亩。
(二)荣将镇:划定基本草原3303.86亩,基本草原储备区189.09亩。
(三)石龙坝镇:划定基本草原3054.98亩,无基本草原储备区。
(四)兴泉镇:划定基本草原539.72亩,无基本草原储备区。
(五)新庄乡:划定基本草原466.89亩,无基本草原储备区。
(六)通达乡:划定基本草原668.79亩,基本草原储备区140.87亩。
(七)永兴乡:划定基本草原39.56亩,基本草原储备区237.04亩。
(八)船房乡:划定基本草原967.85亩,基本草原储备区534.35亩。
二、成果应用
(一)华坪县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自公告之日(即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草原保护相关数据与本成果不一致的,以本次划定成果为准。
(二)基本草原划定成果将作为国土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的重要内容,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依据划定成果做好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禁牧休牧、草畜平衡、退化草原治理等保护措施。
三、管理要求
(一)全面保护基本草原。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其范围和面积;基本草原储备区应当保持面积和生态系统功能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草原范围内从事非法开垦、采挖、排污、建设等破坏草原生态的活动。
(二)严格管理基本草原。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属于严格管理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基本草原储备区应当保持面积和生态系统功能相对稳定。
(三)规范使用基本草原。建设项目使用基本草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要求,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
(四)对违反基本草原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监督与查询
(一)公众可通过华坪县林业和草原局查询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及相关数据。
(二)对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可直接向所属乡镇林草工作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华坪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