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华坪县土地已征收未利用、批而未供现象较为突出,土地资源闲置浪费、征地资料图件缺失、权属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亟需加强对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工作。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和规范全县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华坪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类施治、精准处置”的原则,有效管理已征收未利用土地,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推动华坪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2024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各乡镇按项目名称、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农户完成已征收未利用地块土地测绘图件、到户面积丈量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表、补偿到户领取明细表、农户已签字确认的补偿兑付表等前期资料的收集、电子数据归档工作,同步开展已征收未利用土地分类处置与管理工作,填写《项目已征收未利用土地台账》,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纸质、电子版各1份)。
(二)2024年7月1日至8月31日。根据填报的《项目已征收未利用土地台账》,乡镇负责组织村(社区)和小组熟悉已征收未利用土地工作人员、被征收土地农户,现场确认征收范围红线、权属、四至界线,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测绘单位和相关人员完成已征收未利用地块的测量工作,形成台账和图件,建立可以查询、使用、管理的已征收未利用土地数据库。
(三)202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地块分析研判工作,根据职能职责提出管护意见,按方案要求对已征收未利用土地进行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已征收未利用土地,是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没有完成开发建设以及销售的土地,包括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未完成土地供应审批手续和依法批准项目开展征地前期工作但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两种情形。结合华坪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土地利用现状,对全县已供未用土地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掌握清楚涉及土地的坐落位置、实际面积、规划情况、土地批次、用途安排、历史资料存档情况、具体使用情况等综合信息,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资料,形成直观图表,按项目名称、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农户梳理征收未利用土地项目档案,“一地一策”制定相应措施,并完成测绘上图入库。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成立工作专班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工作成效,成立华坪县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工作专班。
组 长:万庭海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堂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单永华 县财政局局长
卢俊辉 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局长
李国鑫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周树成 县林草局局长
陈明刚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凌仁斌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杨建洲 华坪供电局总经理
李永鹏 中心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兴娅 荣将镇人民政府镇长
高 峰 兴泉镇人民政府镇长
何金权 石龙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罗泽敏 新庄乡人民政府乡长
丁俊云 通达乡人民政府乡长
陈洪明 永兴乡人民政府乡长
尹 林 船房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佳明 县人民政府督查员
罗荣刿 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谭艳红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李堂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谭艳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全县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专班会议。
2.强化部门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库(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做好“一住两公”(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监管台账;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相关单位项目已征收未利用土地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及时提供已征收未利用土地项目使用计划、规划及报批情况,指导各乡镇对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的利用及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报批、办理农用地转用工作;负责已征收并完成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供应、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按照规划红线动工建设,避免造成闲置,协助处理征用土地上发生的土地纠纷、土地侵占等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已征收土地并完成用地报批手续的行为,查处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用地线索及时抄送各乡镇,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已完成征收,但未完成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发现改变耕地种植属性的线索及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各乡镇完成土地征收后,代表县人民政府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供应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土地测绘、征地补偿安置、农用地转用报批、供应、收回等资金费用,按规定标准进行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已完成征收但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耕地纳入国有农用地管理,防止耕地“非粮化”,强化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监督设施农用地保持农业用途。
县林草局:负责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计划,指导用地单位进行征占用林地项目申报,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指导已征收未利用土地上林木的种植、管护。
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负责已完成征收但未完成用地报批手续的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一住两公”(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储备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县纪委监委: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对各乡镇、各部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已征收未利用土地背后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对管理不力或失职渎职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县市场监管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配合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将企业违法违规用地行政处罚、检查结果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华坪供电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以违法建筑作为居住、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供电手续,对违建内违法搭建的电力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督促用电户进行拆除。
县公安局:负责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人员,影响开展正常土地管理职责的违法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村(社区)、小组全面清理历年来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相关资料信息(包括土地测绘图件、到户面积丈量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登记表、补偿到户领取明细表、农户已签字确认的补偿兑付表等)整理和归档,完善和建立征地纸质、电子信息档案,对已批准项目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对至今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统一纳入国有农用地管理至交付项目使用前。负责日常管理、保护,制定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协助处理土地纠纷,对侵占土地的当事人进行劝阻、制止,实行乡、村、组“网格化”管理,组织乡、村、组干部常态化开展已征收未利用土地巡查,巡查发现擅自占用行为,立即记录取证并劝阻、制止,如劝阻、制止未果,根据现场情况,协调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劝阻、制止;仍未能制止的,及时上报县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工作专班负责人及时研究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组织拆除发生在辖区内违法占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组织解决征用土地补偿不到位等问题。
(三)分类施策、强化管理
属地乡镇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足额兑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后,属地乡镇对已征收土地上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进行集中清运。在保障城市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成熟一批,移交一批”的原则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组织土地所在乡镇、村、组工作人员、被征地农户到现场移交土地,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填写附件2《已征收未利用土地交地确认书(样式)》。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农地农用管理原则:(1)针对未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未获得上级批准的已征收未利用的土地,属地乡镇纳入国有农用地管理,维持农业用途。(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至今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维持耕地用途。(3)乡镇务必加强管理、监管,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已征收未利用土地上存在的违法建设、堆土、取土取砂、抢栽抢种、倾倒建筑及生活垃圾、倾倒固废危废物品、污染土地、破坏生态环境等各类违法行为,并上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查处。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4)对委托管理土地产生的收益由乡镇财政统一按规定管理,因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按规定上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据实拨付。(5)在已征收未利用土地供应前,乡镇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理。委托管护的,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土地用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到期地面清理及提前终止使用土地等相关事宜。县人民政府已经完成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批准手续,需要供应土地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在实施土地供应前30日内通知乡镇收回土地,乡镇应及时返还土地。具备土地权利清晰、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场地平整、地块位置、面积准确、无附属设施、土地用途未改变等土地交付条件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乡镇、测绘单位进行现场移交,填写附件3《土地清表验收移交单(样式)》,自土地移交当日起,在土地出让期内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管理责任。(6)委托管理期间,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在已征未供土地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用管理资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已征收未利用土地清理对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动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工作落细落实。
(二)压实工作责任。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法规,对照目标任务、期限要求,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确保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政治监督和纪律监督,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工作进展缓慢的,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督促后工作进度依然缓慢、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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