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华政行复决字〔2025〕8号
申请人:梁X
被申请人:华坪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新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堂麟(该局局长)
第三人:梁XX
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华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且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华政行复补字〔2025〕第1号)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并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梁XX办理的房权证(华坪县中心镇字第07584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华国用(2005)第627号)的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梁XX办理的(华坪县中心镇字第07584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华国用(2005)第627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尽管涉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但该证办理是基于土地权属状况。而土地权属本身的争议,并非被申请人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坪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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