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政行复决字〔2025〕12号
申请人:杨X
被申请人:华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华兴社区狮山路319号政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陶云刚(该局局长)
申请人杨X因华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于2025年4月16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向华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
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向申请人公开以下关于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认华坪县XX公司为“试采购”2016年华坪县XX镇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的全过程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一)申请信息公开事实。申请人基于核查政府采购程序合法性、保障自身知情权与监督权的目的(无商业用途或其他非法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25年4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认华坪县XX公司为“试采购”2016年华坪县XX镇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的全过程相关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行政机关签收栏显示沙XX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该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截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既未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及延长的具体时长,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知情权。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答复人的申请属重复申请,其要求公开的信息早已提供给他,答复人没有重复提供的义务。
被答复人系华坪县XX年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张XX之子,张XX因不服《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镇XX社区XX居民小组张XX户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于2017年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华坪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棚户区改造的所有依据及规范性文件,包含确定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的相关资料证据(证据第十一组)。被答复人杨X以张XX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杨X已经持有并知悉所有内容。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依法作出(2017)云07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张XX至今未履行《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镇XX社区XX居民小组张XX户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决定》,反而多次上访,杨X无正当理由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答复人在收到被答复人的申请后,要求被答复人说明要求公开的正当理由,而被答复人未能说明其要求公开的理由,故答复人已口头告知不予处理。
被答复人在知晓相关资料的情况下重复要求信息公开,实属增加答复人的工作负担,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认华坪县XX公司为“试采购”2016年华坪县XX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的全过程相关信息(共5类14项具体内容)。《信息公开申请书》末尾受理机关填写签收人部分有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沙XX”签名及联系电话,收到日期签署为2025年4月16日。
截至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也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相关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当日予以签收且未提供其已当场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至迟应当于2025年5月16日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如历史申请记录、频次统计等)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合理,不予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所述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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