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华政行复决字〔2025〕1号
申请人:蒙XX
被申请人: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华坪县中心镇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交)行罚决字〔2025〕5307232600088469),向华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案件审理期间,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书。经本机关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系行政复议申请人自己处分救济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华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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