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的公告
(第3号)
关于《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听证报告,已经报华坪县司法局审查通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它的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888-6121522。
附:关于《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听证报告(含《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特此公告!
华坪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 11 月 15 日
《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草案)》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项
对《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时间:听证会于2024年11月8日上午9:00—10:30举行。
(二)地点:听证会于华坪县烟草专卖局四楼会议室举行。
(三)听证会参加人
1. 听证主持人1人
马云波 华坪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2. 决策发言人3人
李丽梅 华坪县烟草专卖局江地专卖管理所所长
李远鹏 华坪县烟草专卖局中心专卖管理所所长
王晓琼 华坪县烟草专卖局法规员
3.人大、政协、市场监督管理局、教体局代表4人
颜 滔 华坪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
谭光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华坪县委员会经农委主任
让永强 华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
方云春 华坪县教育体育局安全股工作人员
4.听证监察人1人
饶经纬 华坪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股工作人员
5.法律工作者1人
周北君 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6.卷烟零售业务代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排队轮候代表8人
罗 飞 华坪县持证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代表
毛业军 华坪县持证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代表
刘德明 华坪县持证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代表
周富燕 华坪县持证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代表
王书艳 华坪县持证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代表
廖 晨 华坪县持证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代表
李思宽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排队轮候代表
张雪梅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排队轮候代表
7.社会公众代表5人
谢成英 社会公众代表
杨 艳 社会公众代表
胡彦羊 社会公众代表(因胡国成代表有事无法参加,我局根据报名情况重新选取胡彦羊代表参加)
王灿菊 社会公众代表
孙爱至 社会公众代表
8.听证记录人2人
刘其林 华坪县烟草专卖局新庄专卖管理所所长
戴妍妍 华坪县烟草专卖局新庄专卖管理所稽查员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在听证过程中,与会代表对制定《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表示赞成,认为该《规划》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华坪经济发展和卷烟零售点分布的实际情况制定,对于加强和规范全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服务群众,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没有代表提出反对意见。与会代表对《规划》的文本内容发表了适当的意见,主要归纳为以下九条:
(一)合理布局规划合理,切实可行,制定过程符合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二)建议考虑将荣将镇中心学校周边零售点红线距离纳入城区标准执行;
(三)建议在规划正文内直接写明零售点间距最短距离;
(四)烟草专卖局作为法制部门,制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属于规范性文件,要求后续公示执行等流程需符合规范,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五)建议学校周边零售点红线标准与创文相关要求相统一;
(六)建议在规划中明确对于当前已存在的超出单元网格规划数的零售户后续处理办法;
(七)规划内第十条“业态为超市、商场,用于经营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零售点间距及总量规划数限制。”此规定后续可能导致总量大幅增长,建议进一步考虑该条内容;
(八)个别零售户存在持证但店面常年关闭不开门经营的情况,建议在规划内写明此类情况处理办法;
(九)关于优抚对象的放宽政策,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办证人和实际经营人不相符的情况,建议在规划中细化规避此种情形的办法。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针对听证代表及听证监察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发言人均作出了回复,具体内容归纳为以下九条:
(一)对于将荣将镇中心学校周边零售点红线距离纳入城区标准执行的建议,校园周边重点整治对象主要为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因此把全县所有初中、高中、职业学校纳入城区100米标准执行。华坪县荣将镇中心学校学生为小学生,相对于中学生而言购买烟草制品吸食的可能性较小,故我局不予采纳;
(二)关于在规划正文内直接写明零售点间距最短距离的建议,因测量规则及标准和单元网格规划数、零售点间距已经在附件1、附件2中详细写明,且测量规则标准、零售户间距涉及到不同店面布局、不同单元网格的不同情况,故正文中不作简要概括;
(三)关于后续公示执行等流程需符合规范、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要求,我局会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制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四)关于统一学校周边零售店红线距离的建议,我局不予采纳。首先烟草专卖局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制定单位,校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标准由烟草专卖局通过调研、听证、法治备案、发布公示等法定程序,形成规范性文件,距离标准既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烟草侵害,也要适当兼顾消费群体合理消费需求。其次中央文明办对于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卷烟零售点,指的是检查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违法销售卷烟的零售点,而不是不允许有零售点。关于此点,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经与中央文明办达成一致意见;
(五)关于写明对于现有超出规划数的零售户处理办法的建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故我局不予采纳,以免重复;
(六)关于对规划第十条内容进一步考虑的建议,考虑到当前华坪县的人口总量和经济水平及商业情况,能够达到业态为超市、商场,且单层用于经营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条件的零售户较少,近三年内不会存在总量大幅增长的情况,故我局不予采纳;
(七)关于写明对于个别零售户正常订烟但店铺长期关门情况的处理办法的建议,该情况涉及许可证后续监管,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有明文规定。在监管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定期会开展市场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存在此类情况的零售户,一是予以劝导,二是在法定时间内缩短其延续期限,三是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零售户依法予以处理,故此处不予采纳;
(八)关于细化优抚对象放宽政策的建议,我局在实践过程中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如后续监管过程中出现申请人和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况,我局会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故此处不予采纳;
(九)我局将尽快公布最终的合理布局规划修改稿,使我县今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严格按照合理布局规划执行和管理。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经评议,以上意见建议均不予采纳。
基于《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得到了听证代表的普遍认可,我局将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出台《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后续工作,对此《规划》集体讨论决定并修正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正式公布实施,并在今后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和核发工作中严格按照此《规划》实施。
附:《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华坪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华坪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申请人申请的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有卷烟本店零售的,需符合本规划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申请的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仅有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需符合本规划第三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章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华坪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章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章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零售点间距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零售点间距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零售点间距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华坪县中心镇兴隆社区、竹屏社区、柳溪社区、华兴社区、河东村委会和荣将镇荣将社区内,业态为超市、商场,且单层用于经营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不包含楼梯、卫生间、厨房、仓库、办公区面积),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零售点间距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一条 华坪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2)及《云南省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华坪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等出入口)向外延伸一定范围,城区100米、乡镇农村50米范围内的(城区与乡镇农村的界定:中心镇兴隆社区、华兴社区、竹屏社区、柳溪社区范围内为城区,其余为乡镇农村)。华坪县民族中学、华坪县职业高级中学、华坪县第二中学按照城区标准执行。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属于本章规划所称的特殊群体: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件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执行。
第十五条 现存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符合本规划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的零售点,以及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申请歇业的,自歇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总量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执行。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六条 雪茄烟零售点是指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
第十七条 雪茄烟零售点申请人不存在本规划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且应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雪茄烟经营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雪茄保湿盒等用于雪茄储存管养的)。
第十八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全县设置50户总量,不设置距离限制。
第十九条 取得雪茄烟本店零售的许可主体如需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需符合本规划中经营卷烟的布局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华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华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华烟专〔20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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