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7 17:26 字体:【

关于《华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自2010年以来,我县共计已建成1722公共租赁住房。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华坪实际,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及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三条。各章节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四条,阐述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主管及共同监管的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定义。

在这里重点说明的是制定本《细则》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分别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本章是本实施细则的重点,共九条,包括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不能申请的条件、动态条件、分配制度、申请程序。

申请方式分为家庭申请、单身人士申请、多人合租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我县城市居民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籍的申请人,应为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及收入的我县农业转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外来务工或创业人员、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三)申请人在我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四)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入限制标准。

有稳定职业及收入是指:

(一)本县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非本县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3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二)本县户籍的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非本县户籍的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3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三)我县离、退休人员;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收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500元,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县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劳模、英模、获得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表彰或特殊贡献奖励、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在本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人在本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积按申请人拥有的住房产权面积(公房租赁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产权证明)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有下列四种:

()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县户籍的;

()己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分配制度:公租房分配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如每批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过多,则由纪检监察、公证机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配租摇号,未配租的轮候至下一批次。

可以优先配租的情形有下列六种:

()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劳模、英模、获得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表彰或特殊贡献奖励、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 居住在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

() 居住在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三章 租赁管理

本章共六条,比较详实的阐述配租方式、合同管理、租金管理、房屋管理等内容。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问题,根据丽江国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中心镇房屋市场平均租金11.06/.月;荣将镇房屋市场平均租金8.98/.月,取平均值为10.02/.月,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按此测算,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7.00元收取。根据我局调查测算,物业管理费按多层建筑每平方米每月0.50元、高层建筑(电梯房)每平方米每月1.00元收取(含垃圾清运费、绿化维护、公用水电费等)。租金及物管费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及日常管理,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多余部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建设、回购、收购。

第四章 退出管理

本章共四条,叙述了退出、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原则及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罚则

本章共七条,叙述了监督管理的措施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