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05年10月14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3日第十五届全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6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40;云政发〔2012〕14号;41;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申请与分配、审核、配租、租赁、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申请与分配、审核、配租、租赁、退出及监督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工商、统计、人行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政府引进人才;
(二)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华坪县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及进城务工、创业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华坪县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的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家庭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扶养、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可单独申请,也可共同申请;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丧偶人员、县内外独自进城务工、创业和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我县城市居民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籍的申请人,应为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及收入的我县农业转移人员、外来务工或创业人员、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
(三)申请人家庭在我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华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复印件(校对原件);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县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四)申请人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六)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优先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七)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八)其它相关材料(租房合同、毕业证、调令、聘用合同、残疾证、荣誉证等证书证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县户籍的;
(三)己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四)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第十二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调查、审核、公示、登记、配租摇号、选房、签订租赁合同、入住、轮候制度。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二)调查核实。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按规定条件逐户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对张榜公示15日后群众无异议的,进行初定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当日起,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申诉;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初定材料进行核实,对在核实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取消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公示。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15日的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并发放报名通知书。经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报名通知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发放到申请人;
(五)登记。申请人持报名通知书并根据可提供房源情况、申请人的住房实际需要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户型,按报名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获取配租摇号号码。原则上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优先分配的直接发放选房确认通知书;
(六)配租摇号。优先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以配租摇号方式确定选房申请人。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民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举行公开配租摇号,配租摇号过程接受县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新闻媒体及所有已获取配租摇号号码的申请人监督,摇号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经配租摇号选中的申请人发放选房确认通知书;
(七)选房。持选房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按通知书上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选房并发放入住确认通知书;
(八)签约。申请人按入住确认通知书时间要求,携带身份证件、入住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华坪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九)入住。申请人持《华坪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30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十)轮侯。符合条件已审核但未安排实物配租的申请人进行轮侯。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审核管理部门,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对己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一)未按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定房但拒绝在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等,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和调整。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如每批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过多,则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配租摇号,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现场监督,未配租的轮候至下一批次。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原则上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规定进行配租。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配租:
(一)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劳模、英模,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或特殊贡献奖励人员;
(五) 居住在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
(六) 居住在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十九条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式的,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取消申请资格,申请人可以重新按程序进行申请。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每月6.00元收取。物业管理费按多层建筑每平方米每月0.50元、高层建筑(电梯房)每平方米每月1.00元收取(含垃圾清运费、绿化维护、公用水电费等)。住房租金及物管费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调整;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数计算,含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租金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三)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四)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补交;
(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六)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及日常管理费用,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多余部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回购、收购房源。
第二十四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须向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对其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管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收回房屋:
(一)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拥有其它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均实际未在本县居住、务工及创业的;
(四)其它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九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届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超过3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2倍收取房租;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罚则
第三十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人员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对阻挠、干预、防碍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严格按规定收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依法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布。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稳定职业、无住房、住房困难家庭、户籍人口计算的解释。
有稳定职业及收入是指:1.本县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非本县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3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本县户籍的执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非本县户籍的执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3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3.本县离、退休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收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劳模、英模,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或特殊贡献奖励人员等不受收入限制。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在本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人在本县县城近期建设规划区及各乡(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申请人拥有的住房产权面积(公房租赁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产权证明)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户籍人口计算是指: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因就学迁入本县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县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华坪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