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丽府登69号
第18号
《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华坪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腊姑河水库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等法规政策规定,依照《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同意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工程建设的批复》(云水建管〔2008〕7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腊姑河水库库区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工作严格落实国家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政策,辅以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农村低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措施,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尽快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库区周围环境、剩余生产资料和少数民族地区实际等情况,采取以“后靠安置为主,插花安置为辅”的移民安置方式。
第五条 库区红线外公路、桥梁、生产道路等项目复建工程,按原规模、标准、功能分项组织实施。
第六条 腊姑河水库建设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各类实物指标以2010年6月实物指标调查、复核公示的数据为准。2010年6月30日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水库土地征收红线以外剩余资源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八条 腊姑河水库移民必须服从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全力支持政府土地征收、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故意拖延、阻扰或索取额外补偿。签订安置协议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同一移民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签订一份安置协议,选定安置方式后不得随意更改,已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移民户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和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伤病残人员必须随户整体安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腊姑河水库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乡(镇)为基础、县直相关部门参与、村组落实、农户执行的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征收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县直相关部门的参与指导下,直接抓好土地征收和移民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库区社会稳定,确保水库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好本村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或接收安置移民的各项具体工作,及时处理、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积极做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第十条 腊姑河水库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在腊姑河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抽调县直相关部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在乡(镇)党委、政府和腊姑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行动,做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实现组织保障、政策保障、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在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期间,县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为水库建设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严格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库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房屋的范围及用途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范围包括库区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渠道等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华坪县通达乡白姑河、丁王两个村民委员会的9个小组。
第十三条 征收房屋的范围是指腊姑河水库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附属物及其建(构)筑物所载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简称“农村宅基地”)。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和房屋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之和。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因土地征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等费用的综合。其中房屋补偿费是指在依法征收土地、征收房屋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的补偿,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之和。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的法定用途为水利设施建设用地。
第一节 征收土地的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之和。
土地补偿费等于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费等于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安置补助倍数。
土地年产值等于年粮食亩产量乘以粮食单价。
粮食补偿单价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发文件规定的近三年来平均年产值粮食单价1.86元/公斤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严格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最高不超过18倍。见(附表一)《耕地类别及年产值计算表》。
附表一(耕地类别及年产值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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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名称 |
耕地分类定义 |
年产量 (公斤/亩) |
粮食单价 (元/公斤) |
年产值 (元/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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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田 |
平坝子中坡<2°,坎高一般<0.5米的水田。 |
800 |
1.86 |
1488.00 |
大春500公斤/亩 小春300公斤/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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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田 |
台阶式坡度≥2°,坎高≥0.5 米的水田。 |
750 |
1.86 |
1395.00 |
大春500公斤/亩 小春250公斤/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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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750 |
1.86 |
1395.00 |
大春500公斤/亩 小春250公斤/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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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旱地 |
千坝子中坡度<2°,坎高<0.5米的旱地。 |
700 |
1.86 |
1302.00 |
大春450公斤/亩 小春250公斤/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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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地 |
顺坡面种植的旱地 |
400 |
1.86 |
744.00 |
大春250公斤/亩 小春150公斤/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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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地 |
台阶式坡度≥2°,坎高≥0.5米的旱地。 |
600 |
1.86 |
1116.00 |
大春400公斤/亩 小春200公斤/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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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歇地 |
不连年种植,间歇时间不超过三年的旱地。 |
300 |
1.86 |
558.00 |
大春250公斤/亩 小春50公斤/亩 |
第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土地征收时实际种植的农作物种类按季补偿。征收时未种植农作物、地上无青苗的一律不予补偿;领取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后,又抢种、耕种的农作物、地上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一律按土地承包用途进行测算补偿。同一地块不得同时为两种地类(不能既是耕地或园地,又是园地或林地等其它农用地)丈量登记和重复计算补偿。在征收的耕地内人工成片种植的果树或用材树,只能按园地或林地一种地类计算补偿。
第二节 征收林地的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林地的补偿费用为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
(一)林地补偿费
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为:
1.郁闭成林林地,按占用、征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3000元/亩的4倍计算。
2.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的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至50%计算。
3.人工幼龄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450元/亩)的4倍计算。
4.特种用途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4倍计算。
5.防护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倍计算。
6.苗圃地,按36000元/亩计算。
7.宜林地、未成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30%计算。
(二)林木补偿费
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为:征用集体林地的,按该地类的年产值的2倍计算。见(附表二)《林地平均年产值计算表》。征收园地和宜林地的不计算砍伐林木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占用、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集体林地的,按该地类的年产值的2倍计算。见(附表二)《林地平均年产值计算表》。
附表二《林地平均年产值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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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类别 |
林木平均年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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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闭成林林地 |
69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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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幼林林地 |
3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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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 |
3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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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炭林 |
3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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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幼林林地 |
35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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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途林地 |
69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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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林 |
466.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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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林地 |
207.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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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林造林地 |
207.00元/亩 |
第三节 征收园地及未利用土地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按该园地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计算。见(附表三)《园地平均年产值计算表》。
附表二《林地平均年产值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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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类别 |
林木平均年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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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闭成林林地 |
69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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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幼林林地 |
3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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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 |
3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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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炭林 |
31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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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幼林林地 |
35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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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途林地 |
69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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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林 |
466.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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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林地 |
207.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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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林造林地 |
207.00元/亩 |
第二十二条 耕地边角及房屋四周的零星果(林)木补偿:在实物指标调查前已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各种果(林)木,以调查核实的实际株数计算,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果木类:已挂果的核桃200元/株,未挂果的幼树(杆高1.5米)80元/株,幼苗(杆高1.5米以下)40元/株;已挂果的龙眼、荔枝200元/株,未挂果的幼树(杆高1.5米至1.8米)80元/株,幼苗(杆高1.5米以下)40元/株;已挂果的芒果、柑桔、梨、波萝密、甜角100元/株,未挂果的幼树(1.5米以上)50元/株,幼苗8元/株(属新种芒果5元/株);已挂果石榴、桃子、李子、酸角、葡萄50元/株,未挂果幼树30元/株,幼苗8元/株;已结籽花椒50元/株,未结籽幼树30元/株,幼苗8元/株;已挂果青刺果、香蕉、芭蕉、木瓜15元/株,未挂果幼树8元/株,幼苗3元/株;香椿杆高1米以上的10—20元/株,杆高1米以下的5元/株;慈竹成树2元/根,幼竹1元/根;蛮竹、麻竹、甜龙竹视大小按3-8元/根补偿;豆蔻(菠蔻)按20-25元/丛补偿。
(二)杂木、用材林类:杂木成树(含麻柳、橄榄、栎类、刺秋、凤凰、清香木、相思、桑树、火烧天、斑鸠菜)5元/株补偿,幼树3元/株补偿;成树小桐子(含剑麻、仙人掌、树碗豆、地芭蕉)1.50元/株补偿,幼树1.00元/株补偿;红椿成树150元/株补偿,幼树5元/株补偿;夜合、和欢、杨柳成树35元/株补偿,幼树5元/株;水冬瓜、桉树、云南松、榕树成树胸围直径10cm以上的50元/株,胸围直径等于10cm以下的幼树5元/株。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未利用的裸岩及石砾化土地,每亩一次性补偿500.00元。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及拆迁
第一节 征收房屋的补偿及拆迁
第二十四条 腊姑河水库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征收房屋的补偿。
征收房屋补偿包括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过渡安置补助费、经营房屋的经营损失补偿、拆迁补助费之和。
建筑物和附属物补偿按结构类别(砖混结构一等、二等;砖木结构一等、二等、三等和土木结构一等、二等、三等;简易房一等、二等)计价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以房屋建筑物高度为补偿基准数,按建筑物结构类别和建筑结构的房屋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基价。
过渡安置补助费根据房屋拆迁恢复重建情况确定,过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个月。
经营损失补偿是指对用于商业经营房屋因征收拆迁造成经营损失的一定补偿,按照经营房屋的经营情况按月测算,补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拆迁补助费根据拆迁情况进行测算,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管理
(一)华坪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腊姑河水库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1.华坪县人民政府为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拟拆迁建筑物及建设用地的征收人,下达征收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腊姑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实施。
2.被征收人为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户。
(三)被征收人户籍以2010年6月30日(不含本日)前公安机关的登记户籍为准。
(四)征收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土地涉及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征收范围内原订立的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关系,由抵押人、抵押权人自行协商解除。
(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六)征收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屋、建设用地,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调解或提出补偿安置处理意见,报华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华坪县国土资源局确权后,将补偿金存入华坪县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专户备用。征收拆迁前,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被拆除物进行勘察记录、拍照存档,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七)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由拆迁人按照《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库区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标准》(详见附件)(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标准),对被拆迁的建筑物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标准》适用范围为被征收人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价值评估基准,也可作为房屋征收协商依据。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
(一)华坪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腊姑河水库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和拆迁,并给予补偿。
(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1.华坪县人民政府授权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为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库区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拟拆迁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人,下达拆迁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2.被拆迁人为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库区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户。
(三)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拆迁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在拆迁期限内,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与被拆迁人就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并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房屋结构与面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面积、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补偿金额、拆迁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拆迁面积确认及过渡安置补助
(一)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拆迁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载明的面积确认。
(三)因拆迁对被征收拆迁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的,由征收拆迁人给予被征收拆迁人过渡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500元/月,一次性计发10个月。
第二十八条 拆迁安置
(一)建筑物的拆迁
拆迁建筑物为主体建筑的,该户主体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全部拆迁。拆迁建筑物为附属建筑的,如果拆迁后对主体建筑物使用功能及人员生产生活造成无法解决的影响,该户附属建筑物及主体建筑物全部拆迁;如果拆迁后对主体建筑使用功能及人员生产生活没有影响或虽有影响但能够解决,只拆迁应当拆迁的附属建筑物部分,主体建筑不拆迁。
(二)建筑物拆迁的安置。对被拆迁人给予房屋征收补偿和一定的安置补助后,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如果被拆迁人不能自行解决安置,由拆迁人解决安置,但被拆迁人不得领取安置补助费。
(三)建设用地的拆迁及补偿安置按原批准的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安置。具体方法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征收拆迁后安置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按原宅基地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安置;场地平整等所发生的费用按重置成本价格折算成货币,补偿给被征收拆迁人或由征收拆迁单位组织施工队伍平整后,将货币支付给工程施工队伍。
第三十条 征收拆迁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补偿。
第三节 其它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及拆迁
第三十一条 地上构筑物的征收补偿
(一)构筑物补偿标准
1.240毫米厚砖围墙188元/m²,120毫米厚砖围墙200元/m,土围墙50元/m³。
2.三合土地面晒场35元/m²,砼地坪晒场45元/m²,水井按深度125元/m。
3.干砌石构筑物80元/m³,浆砌砖及石构筑物135元/m³,钢筋混凝土构筑物575元/m³,素混凝土构筑物165元/m³(注此“构筑物”指除房屋、围墙外的土地征收范围上的其它附着物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沟渠等)。
4.鱼池塘挖掘土方8元/m³。
5.渠道:土方挖掘10元/m²挡墙及防渗处理参照浆砌砖及石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用素混凝土浇灌的防渗层参照素混凝土价格计算。
6.公路(乡村道路)不作任何补偿。
(二)其它建筑物标准
1.堆石坟2000元/座;
2.砖坟3500元/座;
3.条石支砌坟5000元/座。
(三)坟地及其他补助费按1000元/座。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领取征收补偿款后,坟墓及其他有利用价值的建(构)筑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迁。被征收人不需要或不拆迁的,由征收人组织拆除。
第五章 土地征收程序、房屋征收拆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土地征收程序
(一)征收土地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对批准的土地征收机关、批准文号、土地征收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被土地征收村组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二)土地征收补偿测算。土地面积以实物调查指标数据为准,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补偿标准测算补偿费,并公示土地征收补偿测算情况,在被土地征收村组以书面形式予以公示。
(三)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四)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由通达傈僳族乡丁王村、白姑河村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五)到位土地征收补偿款。由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全额拨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存入银行专户。
(六)下达土地征收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征收土地决定。
(七)兑现土地征收补偿款。由通达傈僳族乡丁王村、白姑河村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研究、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县国土资源局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发放银行存储卡给通达傈僳族乡丁王村、白姑河村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户。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户到银行专户领取土地征收补偿费。
(八)土地权属登记注销和变更。被征收的土地,在付清土地征收补偿款后5日内,通达傈僳族乡丁王村、白姑河村被土地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被征收土地登记权属证明移交给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注销,并到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注销手续。新安置的宅基地、耕地、林地,由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相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拆迁程序
(一)征收公告。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征收范围和项目建设需要,对拟征收拆迁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发布征收公告,在被征房屋所在地村组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
(二)宣传动员。征收公告发布后,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召开群众大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核查登记。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组织对拟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有关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产权、类别、建设用地使用权、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将核查登记情况向全体被征收人公示;
(四)房屋评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聘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被征收拆迁人应予以配合;
(五)制定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方案。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按照房屋评估结果和本细则规定制定《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六)征收决定。县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及其他建(构)筑
物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听证结果下达征收决定;
(七)签订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和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拆迁安置协议;
(八)到位征收补偿资金和拆迁安置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及征收拆迁安置协议的规定或约定,全额拨付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补助资金存入银行专户;
(九)下达拆迁决定。征收补偿资金和拆迁安置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后,县人民政府授权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下达拆迁决定;
(十)兑现征收补偿资金和拆迁安置补助资金。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及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将约定征收补偿资金和拆迁安置补助资金的银行存储卡发放给被征收拆迁人,被征收拆迁人到银行专户领取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费;
(十一)拆迁组织。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和腊姑河水库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对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并指导。
(十二)拆迁执行。签订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按照约定拆迁时限自行组织拆迁,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和腊姑河水库建设管理处给予协调、指导;签订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后,不按时拆迁的,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请求县人民法院裁决执行。拒不签订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影响工程建设的,
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征收人、拆迁人作出的征收或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拆迁决定的,征收人、拆迁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征收、拆迁人承担。
第六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六条 移民安置对象为腊姑河水库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被征收拆迁和耕地被征收的达到安置条件的居民。
安置条件为腊姑河水库工程建设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有户籍关系,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因水库建设土地被淹没或被征收而失地(人均剩余承包耕地面积0.1亩以下)、少地(人均剩余承包耕地面积0.3亩以下、0.1亩以上)的居民。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采取以“后靠安置为主、插花安置为辅”的方式安置。
(一)占房占地的安置,即库区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居民户因房屋被淹没需迁建,且耕地被征收后,人均剩余耕地(含承包耕地,下同)面积仍有0.6亩以上,或通过开发整理、调剂耕地后人均耕地面积达到0.6亩以上的,实行后靠安置;通过开发整理或调剂耕地后人均耕地面积达不到0.6亩的,可以自愿选择后靠安置或插花安置。
(二)占房不占地的安置,即库区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居民户仅因房屋被淹没需迁建的,一律实行后靠安置。
(三)占地不占房的安置,即库区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居民户因耕地被征收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达到0.6亩的,只对被征收耕地进行货币补偿;人均剩余耕地面积达不到0.6亩,且在该村民小组通过开发整理或调剂耕地后仍无法达到0.6亩的可自愿选择后靠安置或插花安置。
第三十八条 后靠安置的移民在通达乡白姑河、丁王两个村辖区内自行选择安置点,插花安置的移民在本县辖区内自行选择和联系安置点,移民安置工作组负责协助落实。相关部门应协助移民办理土地、林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移民安置点的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集约节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第四十条 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6亩,且通过调剂和开发整理仍达不到人均耕地面积0.6亩,而该移民户又选择后靠安置的,耕地不足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选择插花安置的,本户所剩余的耕地调剂给后靠安置移民耕种,原持有林权证的林地可以流转或继续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 选择后靠安置的移民,由全体家庭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移民安置工作组提出书面《后靠安置申请》,移民户与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和《调剂耕地面积协议》、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开发整理耕地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条款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选择插花安置的移民,由全体家庭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移民安置工作组提出书面《插花安置申请》,如跨乡(镇)安置的,需出具拟安置点组、村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准迁证明,经移民安置工作组审核批准后,与移民安置工作组签订《插花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工作组协助插花安置移民做好宅基地选址和调剂、开发整理耕地、户籍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凡被调剂耕地面积的,给予被调剂耕地权属人一次性同类耕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该补偿应在获得该耕地的安置移民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中扣除。凡通过调剂、开发整理增加给移民的耕地,在该移民户的被征耕地中等面积置换,并根据置换耕地的不同地类分别计算补偿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第四十四条 移民通过开发整理新增有效耕地面积的,一次性给予每亩2000元的耕地开发整理补助费和1000元的耕地肥力补助费,但新开垦的耕地面积和剩余耕地面积之和人均不得超过1.5亩。获得调剂耕地的安置移民视该耕地生熟情况确定是否给予一次性耕地肥力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移民自行开发整理的耕地,由移民安置工作组按协议约定的开发条件组织评审、验收后,兑付相关费用。由移民安置工作组开发整理的耕地,只给予移民户一次性耕地肥力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安置移民的相关补偿费按协议约定分期兑付。未经批准擅自后靠安置或插花安置的,所有费用由移民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其它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本次土地征收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无固定职业又没有享受农村低保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第四十八条 库区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被征地农民和移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照《华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华政发〔2008〕64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助、补偿费的使用,严格执行个人由小组监督使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好每一笔资金。
第五十条 奖惩办法
(一)对积极支持征收拆迁工作的被征收拆迁人给予奖励:
1.从房屋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15天以内,被征收人及时与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签订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积极选址、确定宅基地的,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
2.在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按时拆迁完毕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二)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腊姑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耕地”是指腊姑河水库库区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红线内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园地”是指成片种植果树、桑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本细则的顺利实施,华坪县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库区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具体事宜。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通达傈僳族乡人民政府、腊姑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库区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标准
附件
华坪县腊姑河水库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标准
第一条 建筑物(含房屋及构筑物)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计算方式:建筑物的估值均采用实际观察法并参考重置成本法评估,计算公式:建筑物现值=建筑物基价×建筑物建筑面积×成新率。
第二条 房屋基价计算标准
(一)框架结构建筑,基价:820元/m²。
(二)砖混结构建筑
1.一等(外墙粉刷外墙漆或贴外墙面砖,内墙油漆、涂料或墙砖,楼地面贴地面砖、石材、木地板或水磨石地坪,铝合金或塑钢窗,水电卫生设施齐全)。基价:700元/m²。
2.二等(外墙或内墙为普通粉刷,水泥砂浆楼地面,木或钢门窗)。基价:550元/m²。
(三)砖木结构建筑
1.一等(结构正规合理,用材较好<柱销头直径20厘米以上>,小青瓦屋面,较好地楼地板,普通木地板或地砖贴面,内外墙墙面均粉刷,纤维板吊顶,普通规范门窗并刷油漆)。基价:520元/m²。
2.二等(结构正规合理,材料一般,小青瓦屋面,水泥砂浆或三合土楼地面,清水外墙,内墙普通粉刷,普通木门窗)。基价:420元/m²。
3.三等(瓦屋面,木屋架,施工粗糙,建筑四周砖墙维护不全,门窗等不够完善,内外墙及地面无装饰)。基价:300元/m²。
(四)土木结构建筑
1.一等(结构正规合理,用材较好,整齐的木梁柱<柱稍头直径20厘米以上>,工整土基墙或土筑墙,拼缝楼地板,纤维板吊顶,瓦屋面,水泥地坪或地砖贴楼地板,内外墙墙面均粉刷,普通门窗)。基价:450元/m²。
2.二等(一般木梁柱,结构合理,瓦屋面,水泥砂浆或三合土楼地面,内墙普通粉刷,门窗完善)。基价:350元/m²。
3.三等(木屋架,瓦屋面,用料简单,施工粗糙,维护不全,内外墙及地面无装饰,不规范木门窗)。基价:260元/m²。
(五)简易房(无装修、无设施、临时性用房)
1.一等(全围护,有顶盖),基价:100元/m²。2.二等(围护不全,有顶盖),基价:60元/m²。
第三条 构筑物基价计算标准
(一)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院大门计价
铁门140元/m²,木门100元/m²。面积按扇面面积计算。
(二)其他构筑物(如混凝土及三合土院坝、各类砌体、水井等)的赔偿标准按照本细则的第三十一条规定计算补偿。
(三)除上述拆迁项目外,未作确定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解决。
第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补偿安置(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异地置换;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为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实物调查确定的面积为准;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为120元/m²;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货币安置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货币安置补偿金=被拆迁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20元/m²。
第五条 房屋拆迁政策行业标准
(一)拆迁户的宅基地如何补偿
1.宅基地的补偿可采用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方式,土地置换的面积不得超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标准,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m²,剩余面积按以货币形式作价补偿。
2.宅基地如何安置
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的安置采取拆迁地与安置地各自作价的方式,如不需安置的(已有其他住房)采取货币补偿,需安置宅基地的按各自价格补差。
(二)征收宅基地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补偿。
1.如何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按国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一般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附属物如何补偿
附属设施按当地人民政府最近有关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属有使用折旧的,应给予折旧。
3.房屋如何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价补偿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计算。重置价格按当地房产材料及物价水平参照有关地方性文件确定,成新度按房屋耐用年限参照使用年限及维护情况确定。
第六条 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云建标〔2005〕66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突出墙面的构件和艺术装饰部位,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用作结构墙体外作装饰的玻璃幕墙、悬挂大理石幕墙及其扣件等。
(二)层高低于2.20m(不包括2.20m)的技术层、夹层、地下层、半地下室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等。
(三)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亭、塔、油罐、贮油(水)池、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四)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简易楼梯等。
(五)建筑物以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六)利用建筑高架桥、楼梯下面空间位置建造的建筑物。
(七)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八)层面上的花园、泳池、走道等。
(九)临时建筑。以竹木等作支承,以沥青瓦、塑料瓦作维护结构的简易房屋。
(十)已倒塌或拆除的建筑物。
(十一)挑廊、檐廊、阳台的顶盖及雨棚。
第八条 计算单位及取位原则
1.长度单位
房屋丈量以米(旧称公尺)为单位,读尺至厘米。
1米(m)=10分米(dm)=100厘米(cm)=1000毫米(mm)
2.面积单位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旧称平方公尺)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3位,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3.取位原则
取位原则,按照“四舍五入,单进双不进”。
所谓“四舍五入”,是指要舍去的数字大于5时,即舍去后向前进1;舍去的数字小于5时,即舍去。
所谓“单进双不进”,是指要舍去的数字等于5时,再看紧贴5前面的位数,如果是奇数即进1,使之成为偶数;如果是偶数,即直接舍去不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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