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7号—废止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7 16:16 字体:【

登记编号:丽府登65号

17号

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21日华坪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顺利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县人民政府从2005年以来截至2010年4月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县部分摩托车有偿非法载客进行专项整治的公告》(丽府法登3号,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2005年3月30日发布,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华坪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丽府法登4号,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2005年4月25日发布施行)。

(三)《华坪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丽府法登8号,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2005年9月23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华坪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丽府法登17号,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2005年12月31日发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改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删除以下规范性文件名称中的“暂行”或“(试行)”

将《华坪县商品木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修改为《华坪县商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二)打包修改1件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对《华坪县商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打包修改:

1.将《华坪县商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由华坪林业局、华坪县林产开发公司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负责我县商品木材经营。竹材可由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经营。”修改为:“由持有《木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全县商品木材经营。”。

2.将《华坪县商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中第九条 “凡是县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县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没收的木材,交由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木材经营单位进入县内木材供应点进行销售。其罚没收入由县林业部门交县财政局。”修改为:“凡是县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县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没收的木材交由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木材经营单位进入县内木材交易市场进行销售。其罚没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并开具罚没收入专用收据。”。

3.将《华坪县商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中第十条 “县内人工商品材采伐指标采伐的木材必须在县内木材供应点销售。”修改为:“县内商品材生产计划采伐的木材,必须在木材交易市场销售,主要供应本县市场。”。

4.将《华坪县商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 “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风灾、雪灾、大面积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林木枯死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单列审批,逐级上报,经批准后,采伐的灾害材可以进入木材供应点经营销售。”修改为:“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风灾、雪灾、大面积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林木枯死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单列审批,逐级上报,经批准后,采伐的灾害材可进入木材交易市场销售。”。

5.将《华坪县商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 “为满足县内各煤矿、建筑、家具等行业用材,逐步建立1-3个木材供应点。”修改为:“为满足县内各煤矿、建筑、家具等行业用材,建立一至两个木材交易市场,鼓励有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投资或参股建立木材交易市场。”。

(三)单件修改1件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对《华坪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进行单件修改,修改为《华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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