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2010年5月10日经华坪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1月5日华坪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6日华坪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25日华坪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专项收入;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并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网络信息化管理,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征收;
(三)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四)其他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立非税收入项目,不得随意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第八条 执收单位需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的,应经县财政局批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县财政局审核,经财政局审定后纳入综合预算;
(三)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四)定期向财政局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法律、法规有规定,符合缓征、减征、免征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人退付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接到退付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同意退付的,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退付;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须经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依法当场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当场征收的,执收单位、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规定得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外的帐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应当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清算后,按照收入级次和类别,在规定的时限内汇缴、列支、划拨,不得滞压、占用。
第十八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领取、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领购,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伪造、擅自印制或者违反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杜绝使用一般收据收取非税收入。
灭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或人民银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非法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的;
(五)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的;
(六)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
(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违法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不依法处理的,或者打击、陷害、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华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31日经华坪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25日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华坪芒果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华坪芒果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雷家店薄皮核桃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190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保护的产地范围内,按照《华坪芒果质量技术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华坪芒果质量技术要求》的凯特、圣心、红象牙、热农一号等品种的鲜芒果。
第三条 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中心镇、荣将镇、兴泉镇、石龙坝镇、新庄傈僳族乡、船房傈僳族傣族乡、永兴傈僳族乡境内海拔1000米至1600米范围内。
华坪芒果生产(含种植、加工,以下同)应当在产地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在华坪芒果产地范围内从事华坪芒果生产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和批准范围内的乡镇配合,负责做好全县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工作。县工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华坪芒果专用标志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对在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审核及批准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受理工作。
第九条 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申请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鲜芒果全部来自于产地范围内;
(二)按照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华坪芒果》组织织生产,保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条 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需要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1);
(二)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芒果园地域证明》(以下简称《芒果园地域证明》)(见附件2),或者与拥有《芒果园地域证明》 的芒果生产者签订鲜芒果收购协议;
(三)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在 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初审合格,填写《申请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将申请书、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审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获得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三条 《芒果园地域证明》是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和申请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重要依据,其申请、审核、发放、监督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十四条 申领《芒果园地域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范围内拥有芒果园(基地);
(二)芒果园(基地)建设、生产管理符合云南省地方标
准《地理标志产品 华坪芒果》规定。
第十五条 申领《芒果园地域证明》时,应当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芒果园归属、所在地域、面积、芒果品种等内容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芒果园地域证明》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15日内按照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华坪芒果》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核查合格的,登记发放《芒果园地域证明》;核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核查不合格书面意见,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芒果园地域证明》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
第十八条 《芒果园地域证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者应当在 30日内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变更登记,原证明交回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四号)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华坪芒果”文字组成。
第二十条 获得华坪芒果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应当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华坪芒果”名称,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应在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标注批准公告号、执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等。
第二十一条 获准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资格的,可以在产品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中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填报本年度《华坪芒果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使用情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对华坪芒果专用标志年度使用计划进行核准,并对上年度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一并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获得华坪芒果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专用标志,直接印制在产品标签及包装物上,或印制成防伪标志粘贴在产品及包装物上。直接在产品标签及包装物上印制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应将其选定的印制单位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方可按核准数量印制;制成防伪标志粘贴在产品及包装物上的,使用者应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印制单位按核准数量印制。印制单位应当将印制合同和印制包装物图案、规格、数量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应当按照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华坪芒果》和本办法的规定生产华坪芒果。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应当建立华坪芒果生产、销售台帐或者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二十六条 获得华坪芒果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应当接受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对于产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
(二)不符合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华坪芒果》和本办法要求而使用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转让、出租、 出借、买卖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
(四)使用与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解为华坪芒果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投。
第二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裝、标识,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华坪芒果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对全县芒果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2年开展一次《芒果园地域证明》核查。对《芒果园地域证》持有者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芒果园地域证明》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收回注销《芒果园地域证明》;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芒果园地域证明》持有者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收回《芒果园地域证明》。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华坪芒果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一)获准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未按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华坪芒果》组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华坪芒果专用标志的产品,在依法进行监督抽查中有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芒果园地域证明
3.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芒果园基本情况
4.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芒果园地域证明汇总
附件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制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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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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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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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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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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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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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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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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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产品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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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1.由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
2.检验报告;
3.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标准全文。
填报说明
1.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和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标准全文。
2.本表格所称大中小微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的划分标准。
2.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3.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4.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审核意见,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附件2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们种植在华坪县 乡(镇) 村(居)民委员会 组的芒果园 亩,经认定,被列入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芒果园范围。
特此证明
华坪县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芒果园基本情况
申请人:
芒果园所在地: 乡(镇) 村(居)民委员会 组
芒果品种:
种植时间:
果园面积: 亩
芒果产量: 公斤
登记单位: 乡(镇)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华坪芒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芒果园地地域证明》汇总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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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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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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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合计一栏,登记证号、面积产量分别填报数量××个、××亩、××公斤;所在地要填报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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