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0 10:03 字体:【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坪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的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本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门机构,工作职责,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农村生活污水运维管护、监督机制,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做好非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改造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设施处理效益。

第六条  社区应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避免污水乱排乱放和乱泼乱倒,及时清理村内和周边排水沟渠垃圾和淤泥等;落实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监督,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运维主管部门报告。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村规民约,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义务制止并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各乡(镇)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

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可由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检、维护维修、数据记录、运行评估等。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养护巡查,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设施故障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运行维护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2019)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处理设施信息、巡查巡检、耗电量、药剂消耗量、出水水质监测、养护和维修等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与应急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运维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和对疫情、重要设备故障、暴雨等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在疫情防控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消毒处理,确保设施有效运行和出水稳定达标。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加强对乡(镇)或村(社区)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人员日常培训,提高运行维护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系统或平台,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运维费用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十七条  由各乡(镇)组织,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建立以户为单位,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村公共管理合作社或村委会(村民小组)等运行维护单位收费的农村生活污水收费制度,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行维护经费进行保障。

十八  按照“验收一批、运维一批”的原则,对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督促施工方完成项目建设,完工后实施单位需及时组织验收并移交属地乡(镇);对已完成验收、移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由各属地乡(镇)负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并进行常态化维护管理

十九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运维管理费主要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费、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维修维护费、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费等费用的列支。

第二十条  各乡(镇)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维管理的监督,运行维护单位每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各乡(镇)将运维情况整理汇总后,半年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

第二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纳入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内容,由县人居办牵头组织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