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丽府登128号
第25号
《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5日华坪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文件中规定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的要求,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县政府法制办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情况、新要求和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废止、修改决定的基础上,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1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华坪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
(二)《华坪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补偿办法(试行)》(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三)《华坪县重大动物疫情扑杀畜禽补偿办法(试行)》(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四)《华坪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化布局规定》(华烟专〔2012〕1号)。
二、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单件修订
1.对《华坪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单件修改,修改为《华坪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2.对《华坪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补偿办法(试行)》和《华坪县重大动物疫情扑杀畜禽补偿办法(试行)》废止后进行单件修改,修改为《华坪县重大动物疫情扑杀及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补偿办法》。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条文修订
1.《华坪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
(1)将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县民政局”修改为“县人民法院”。
(2)将第十二条(二)中“救助金管理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批依据,酌情给予救助。”修改为“救助金管理机构根据县人民法院的审批依据,酌情给予救助。”。
(3)将第十八条(三)中“代交”修改为“代缴”。
2.《华坪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管理实施办法》(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将第十七条“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人均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人劳动力投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县内筹资的具体上限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等部门研究提出,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并报省农业厅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可以分年筹资,也可适当提高筹资筹劳标准。超过上限标准的筹资筹劳,须逐级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严格执行筹资酬劳限额标准,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不超过60元。”。
3.《华坪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将第九条中“并进行雷电风险评估。”内容删除。
4.《华坪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每平方米每月1.00元收取,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报政府适时调整。”修改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由县住建局按每平方米每月1.50元收取,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报政府适时调整。”。
5.《华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1)将第一条增加“《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2号)和《丽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6号)”内容。
(2)将第六条增加“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由中介机构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内容。
(3)将第八条第四款增加“管理使用”内容。
(4)将第九条增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内容。
(5)将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0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计文书。”修改为“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特别是招标控制价审计,必须经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前期资料编制完成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6)将第十五条中“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支付”修改为“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按审计结果进行清算。”。
(7)将第十六条中“应当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项目审计申请,”修改为“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8)将第十七条增加“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内容。
(9)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五条,具体内容为“年终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核减金额5%的比例对审计部门给予奖励。”。
(三)删除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暂行”、“试行”
1.《华坪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暂行”。
2.《华坪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中“试行”。
3.《华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试行”。
三、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15份华坪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份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依照本决定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华坪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华坪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止2014年12月31日)
|
序号 |
登记编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起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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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府法登3号 |
华坪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
2005年3月30日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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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丽府法登10号 |
华坪县商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 |
2005年10月14日 |
县林业局 |
|
3 |
丽府登28号 |
华坪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 |
2009年2月3日 |
县农业局 |
|
4 |
丽府登33号 |
华坪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 |
2010年4月23日 |
县气象局 |
|
5 |
丽府登34号 |
华坪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 |
2010年4月23日 |
县民政局 |
|
6 |
丽府登39号 |
华坪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 |
2010年8月16日 |
县财政局 |
|
7 |
丽府登41号 |
华坪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 |
2010年9月16日 |
县住建局 |
|
8 |
丽府登48号 |
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5号 |
2010年12月9日 |
县移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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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丽府登60号 |
华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
2011年8月9日 |
县审计局 |
|
10 |
丽府登65号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7号 |
2011年12月13日 |
县政府 法制办 |
|
11 |
丽府登69号 |
华坪县腊姑河水库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 |
2012年3月7日 |
县腊姑河 水库管理处 |
|
12 |
丽府登73号 |
华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 |
2012年6月5日 |
县住建局 |
|
13 |
丽府登75号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及十项配套规定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 |
2012年7月19日 |
县政府 法制办 |
|
14 |
丽府登88号 |
华坪县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 |
2013年3月13日 |
县政府 法制办 |
|
15 |
丽府登97号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华坪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 |
2013年12月5日 |
县政府 法制办 |
|
16 |
华府登1号 |
永兴傈僳族乡集镇管理办法 |
|
2011年1月1日 |
永兴乡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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