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丽府登48号
第15号
《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5日华坪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支持和服务好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切实做好华坪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关于贯彻执行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移局〔2008〕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经审核的《金沙江中游河段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省分册》确定的原则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和建设征地影响扩迁区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贯彻国家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政策,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妥善安置移民,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尽快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活水平”。
第五条 移民安置应根据库区周围环境和剩余生产资源等情况,优选安置方案,采取县内集中安置为主、库区周围后靠、自行安置等多种方式安置移民。
第六条 库区周围公路、桥梁、生产道路等专业项目复建工程,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并分项组织实施。
第七条 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没影响区)内的各类实物指标截至2007年10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金沙江观音岩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时止,并以2007年年底实物指标调查、复核和公示的数据为准。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第八条 水库淹没线以上剩余资源不列入淹没处理补偿范围。
第九条 观音岩水电站移民必须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按政府统一规划搬迁,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索取额外补偿。移民选定安置方式后不得随意更改,同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移民安置工作,在省、市移民局的指导下,实行“县领导、乡(镇)负责、村落实、户执行、业主配合”的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制定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移民安置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建设征地区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在县移民开发局的业务指导下,直接抓好移民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库区社会稳定,确保电站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好本村移民补偿搬迁安置或接收安置移民的各项具体工作,及时处理、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积极做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在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抽调县直相关部门、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干部组成观音岩水电站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在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行动,做到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实现政策保障、资金保障、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期间,县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职责,为观音岩水电站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严格落实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和优惠政策,积极配合乡(镇)和县移民开发局做好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移民搬迁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 观音岩水电站移民是指居住在电站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和建设征地影响扩迁区因土地被淹没、占用和房屋被拆迁而产生的依法享受移民政策的人口。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人口分为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居民迁移线内因原有居住房屋拆迁,或居民迁移线外因生产安置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有住房不方便居住,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土地征收线内因原有土地资源丧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线外原有土地资源不能使用,需重新配置土地资源或解决生存出路的农村人口。
第十五条 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由县移民开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安置人口总数和移民身份确定成果,结合实际征用耕地面积和房屋搬迁情况,分解到各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再按年龄大小分解落实到户、到人,经审核后,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人口只对其损失的财产进行补偿,不作为移民安置。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第十七条 移民永久安置采取“立足长效(逐年)补偿保障机制,三种安置方式并举,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安置模式。
第十八条 根据《金沙江中游河段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省分册》相关规定,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可自愿选择以下安置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一)移民选择集中安置的:
1.长效补偿费暂按300元/人/月执行,其最终标准待移民搬迁长效补偿政策明确后,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2.在河西柑桔场安置点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照移民身份确定成果人均配置0.3亩耕地;在李家马店安置点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照移民身份确定成果人均配置0.5亩耕地。
3.移民建房用地标准,3人以下(含3人)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按人均80平方米核定;4人以上(含4人)的移民户每户宅基地确定为320平方米。
4.移民宅基地配置,按照移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顺序号分配地块,先签协议的移民户具有优先选择地块权。
5.移民原住宅建设用地,不论房屋是一户多幢或一幢多户的,也不论原有宅基地面积多少,现一律按核定的户型和面积,每户只能配置一处移民建房用地。
6.移民永久住房户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移民户选择户型自行建房,同时接受监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完毕。建房资金由县移民开发局按照个人财产补偿金额根据建房进度分期兑付到户,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为了有效使用资金,临时住房由移民自行建成永久性的杂房。
7.规划安置点统一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及村委会、学校、卫生室、文化室等公共设施。
8.安置点移民建房所需木材由县林业局负责分配指标,统筹安排,分指标到户,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9.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移民户持户口簿、原宅基地手续、搬迁安置协议书及相关税费单到相关部门办理户籍、宅基地等手续。
(二)移民自行选择安置点进行永久安置的:
1. 要求自行安置的移民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跨乡(镇) 安置的,需出具接收地村组、村(社区)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接收的准迁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签订相关协议后进行公证、张榜公布和货币兑现。移民自行依法按程序办理宅基地、户籍等手续。
2.符合自行安置的条件:
(1)在安置地能自行调整不低于人均0.3亩耕地;
(2)必须提交房产证或购(建)房协议书;
(3)所迁入村小组经召开村民大会同意接收户籍迁入和村委会同意接收户籍迁入;
(4)自行解决通水、通电、通路、子女入学等问题。
3.手续完备后个人财产补偿费及有关补偿补助费按规定兑付给移民户。
4.长效补偿费暂按300元/人/月执行,其最终标准待移民搬迁长效补偿政策明确后,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5.贫困户、特困户、五保户原则上不得选择自行安置。
6.移民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虚假自行安置,自行安置后不得返迁库区,不得在库区周围范围内建房。
(三)移民选择后靠安置的:
1.要求后靠安置的移民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采取后靠安置方式安置的移民户,其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建房补助费等费用按《移民搬迁补偿协议》分期兑付给移民户。
3.长效补偿费暂按300元/人/月执行,其最终标准待移民搬迁长效补偿政策明确后,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确定移民安置方式和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签订一份搬迁安置协议。移民户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和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伤病残人员以及服刑人员必须随户整体安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后靠安置或分散安置的,所有费用由移民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移民每人每年享受统一的后期扶持补助600元,期限为20年,实行直补到人的扶持方式。
(一)对直补到人的移民后期扶持身份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后期扶持身份的人口(如死亡、考转国家工职人员、农转非),终止后期扶持,不得继承。
(二)移民后期扶持期限结束后,移民后期扶持身份自动消失。
第五章 搬迁安置补偿分类及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实物补偿
(一)个人财产补偿。移民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个人财产补偿费,按《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农村移民实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实物指标复核阶段所确认的实物量逐户测算补偿费,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后按协议转入移民账户。
(二)集体资产补偿。
1.集体统筹的补偿补助费包括:(1)淹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配置给个人的部份除外);(2)集体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3)集体所有的园地、林地和未利用地;(4)其它集体所有的淹没实物。集体统筹的补偿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1)集体统筹的资金主要用于移民生产安置,具体使用范围为:支付移民的生产资源配置费;安置移民的生产开发项目投资;村集体需要新建的项目投资;村集体其它项目支出;除支付上述费用外的余额,如何在村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配置,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全村人口搬迁的,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提出分配方案,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移民开发局备案;(2)集体统筹的资金,设立生产开发资金专户。村级专户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淹没、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含集体所有未利用地),其相关补偿费用,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淹没、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兑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将自留山和农民承包的林地部分兑付给农民,其余的归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上述集体财产时,要向移民倾斜,尤其是向外迁移民倾斜。
3.通过“四荒”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的,其地上附着物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归移民所有,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要求证件齐全有效)。
4.对于有租赁关系的土地,其财产处置由原土地所有权人与承租方协商解决。
5.村民小组整村外迁后,其剩余林地及其它土地,可以由原村组租赁给他人经营或者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其收益由原村组共同享有。
6.林地、园地、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费按《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征占用地补偿办法》(附件1)执行。
第二十三条 搬迁补助标准
搬迁移民享受以下搬迁补助费:
(一)搬迁费补助。
1.物资、设备运输费。
物资设备搬迁运输补助包括汽车运输费和汽车装卸费。根据我县移民安置点情况,分为乡(镇)内近迁安置和出乡远迁安置两种方式,乡(镇)内近迁搬迁的距离按40公里计算,县内跨乡(镇)远迁的距离按150公里计算,乡(镇)内近迁安置物资设备运输费为90元/人,出乡远迁安置物资设备运输费为288元/人。
2.物资设备损失费。
物资设备损失及拆迁安装费指对搬迁运输过程中部分物资可能出现的损失及损耗给予的补偿,以及电视卫星接收器、太阳能热水器、生活供水管道及其他生产生活设备的拆迁及安装费用。乡(镇)内近迁安置移民物资设备损失及拆迁安装费为200元/人,出乡远迁安置移民物资设备损失及拆迁安装费为250元/人。
3.建房期补助费。
临时居住补助费为6255元/人。
4.人员搬迁补助费。
人员搬迁补助费为搬迁安置人口从原居住地到安置地的交通费用,包括交通补助费、途中食宿费、搬迁保险费(保险费120元/人由县移民开发局统一投保,不发放到户)、途中医疗费和误工补助费。近迁人员搬迁补助费为187元/人,远迁人员搬迁补助费为354元/人。
5.搬迁临时交通设施费。
根据《金沙江中游河段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省分册》的规定,搬迁临时交通设施费主要用于不通公路的村组的移民户,移民搬迁临时交通设施费为1400元/人。
(二)其它项目补助。
1.移民建房补助。
人均补助1000元。
2.农村移民沼气池或太阳能建设补助费。
户均补助1800元。
3.移民室内照明、供水设施补助费。
人均一次性补助200元。
4.广播电视配置费。
人均350元,统一用于公共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费。
第六章 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库淹没影响区专项设施恢复改建等,按工程管理权限,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移民开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由县移民开发局严格按照移民实施规划和资金、任务双包干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查制、预(决)算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变更程序按照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会议纪要第8期《金沙江中游水电建设征地移民综合设计(综合设代)、综合监理、独立评估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向县移民开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移民开发局提请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按移民工程建设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移民个人补偿费,按搬迁安置协议兑现到户。
第二十九条 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储蓄、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违法、违规造成移民资金流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移民补偿资金使用,按政策规定,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使用情况实行公开,并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按照《金沙江中游库区优势产业及移民可持续发展规划》的要求,争取库区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扶持,把安置区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三十二条 因地制宜,实行开发性移民。巩固发展库区、安置区反季蔬菜、经济林果、养殖业和特色经济林,积极引导发展保鲜、储藏、加工、运销等产业链,着力发展库区旅游、餐饮服务业。
第三十三条 坚持“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政策引导、市场调节、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原则,对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农村移民,移民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妥善解决移民子女的就学问题,教育部门和安置乡(镇)负责就近安排移民子女上学。
第三十五条 农村移民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移民每人每年需缴纳的参合资金,电站建设期从工程投资概算中列支,电站运行期从库区产业发展资金中解决。合作医疗统筹金标准调整时,水电项目法人承担的部分也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对农村移民中的五保供养对象,由村民小组配足每人1亩承包地,纳入长效补偿。水电项目法人对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720元,到福利院集中供养,不再配置生产用地和宅基地。
第三十七条 保护库区周围生态环境,加强库区周围林地管护。在水库正常蓄水位50米以上范围内,每100公顷配置一名林管员,劳务费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电站建设期,在投资概算中列支,电站运行期在库区维护基金中列支。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观音岩水电站移民根据计划分批搬迁,按搬迁规定时间搬迁并通过验收的移民户,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奖励。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移民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直各有关部门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负总责,对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目标任务的,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移民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和诽谤、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致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人员;对无理取闹、滋事破坏、故意拖延搬迁、骗取补偿补助费的人员,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坪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征占用地补偿办法
2.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农村移民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征占用地补偿办法
为做好观音岩水电站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政办发〔2007〕159号)、(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金沙江中游河段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省分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耕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是观音岩水电站实物指标复核阶段所认定的耕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本补偿办法仅适用于观音岩水电站征占用地补偿。
第二条 观音岩水电站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耕地亩产值以库区实测平均亩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照《金沙江中游河段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省分册》中标准计算。耕地补偿标准为:水田36176元/亩,旱地21024元/亩。
第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9号)的规定,本工程移民长效补偿包括移民法定承包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水田、菜地、旱地、可调整园地等法定承包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为长效补偿的费用,不一次性补偿到个人,而是以货币形式对移民实行逐年长效补偿。
第四条 对移民户在法定承包耕地上经批准发展成园地、塘地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原承包耕地地类,参照《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第二部份第(五)项第1款的规定实行谷物作价补偿,作为移民长效补偿费用的组成部份。
第五条 园地补偿费
(一)根据《金沙江中游河段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省分册》相关规定,园地补偿标准为36442元/亩(含地上附着物4500元/亩),年产值为1996.4元/亩。
(二)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征用水浇地、园地、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和第二款“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和《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实施办法之四《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移民户租赁集体土地或者通过“四荒”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地上附着物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归移民所有,并一次性补偿给移民户,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之规定。补偿方案:确定安置补助费为8倍,15971.00元,土地补偿费为8倍,15971.00元,地上附着物4500元,每亩园地应补偿给农户20471.00元,补偿给集体15971.00元;
(三)根据《金沙江中游河段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省分册》相关规定,石龙坝乡龙井沟竹林为在江边发展起来的采笋用商品竹林,参照园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六条 林地补偿费
(一)根据《金沙江中游河段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省分册》相关规定,林地补偿标准为21260元/亩,其中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为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12元/亩,林地土地补偿费为13148元/亩。
(二)淹没、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全额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建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之规定,将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林地安置补助费兑付至造林的集体或个人。原生林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和林地土地补偿费属集体所有。
第七条 未利用地补偿费
根据《金沙江中游河段观音岩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云南省分册》相关规定,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3260元/亩。同时根据《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实施办法之四《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集体非承包土地(含未利用地)补偿费计入集体所有”之规定,未利用地补偿费全部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地类只作一次地类补偿,不重复计算补偿费。
第九条 对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境内涉及的所有地类,依法征占补偿后,发证机关将依法收回被征土地的相关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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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观音岩水电站华坪县农村移民实物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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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补偿(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建设征地影响扩迁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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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经营性用房 |
2.杂房、生产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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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
|
1.1 |
框架结构 |
m2 |
895 |
2.1 |
砖混结构 |
m2 |
480 |
|
|
1.2 |
砖混结构 |
m2 |
686 |
2.2 |
砖木结构 |
m2 |
368 |
|
|
1.3 |
砖木结构 |
m2 |
525 |
2.3 |
土木结构 |
m2 |
292 |
|
|
1.4 |
土木结构 |
m2 |
417 |
2.4 |
木(竹)结构 |
m2 |
298 |
|
|
1.5 |
木(竹)结构 |
m2 |
426 |
|
|
|
|
|
|
二、附属建筑物补偿(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建设征地影响扩迁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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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
|
1 |
围墙 |
砖(石)质 |
m2 |
70 |
6 |
花台 |
m3 |
180 |
|
土质 |
m2 |
30 |
7 |
粪池(厕坑) |
个 |
350 |
||
|
2 |
挡墙 |
干砌石 |
m3 |
120 |
8 |
沼气池 |
m3 |
300 |
|
浆砌石 |
m3 |
150 |
9 |
水池(鱼池) |
m3 |
150 |
||
|
3 |
栅栏 |
木 |
m |
6 |
10 |
土水塘 |
m3 |
15 |
|
铁 |
m |
10 |
11 |
洗衣台、操作台 |
个 |
100 |
||
|
4 |
地坪 |
水泥 |
m2 |
30 |
12 |
水井 |
个 |
2000 |
|
土 |
m2 |
15 |
13 |
坟墓 |
冢 |
1160 |
||
|
5 |
炉灶 |
砖 |
眼 |
200 |
14 |
饮水窖 |
个 |
150 |
|
土 |
眼 |
150 |
|
|
|
|
||
|
附:房屋装璜超普通部分按工商行政企事业单位标准补偿。 |
||||||||
|
三、青苗补偿费(枢纽工程建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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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
|
1 |
水田、菜地 |
亩 |
1602 |
|
|
|
|
|
|
2 |
旱地 |
亩 |
78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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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项设施补偿(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建设征地影响扩迁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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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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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引水渠(三面光) |
km |
30000 |
2 |
采砂场 |
个 |
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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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耕路 |
km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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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建设征地影响扩迁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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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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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砖(瓦)窖 |
个 |
2500 |
2 |
水磨、水碾 |
个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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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零星果木(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建设征地影响扩迁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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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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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零星果 木树 |
成树 |
棵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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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树 |
棵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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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风景树 |
棵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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